標題有關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,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全時參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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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質(系辦公告)日期2010-07-16 14:27:31有效期限2010-09-30
相關網址:http://aps.ncue.edu.tw/odedi/doc_page.php?id=..020-40053/22&rnd=1.83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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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內容
一、依教育部99年7月7日台中(二)字第0990116784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,增進實習輔導之效能,教育部於94年9月7日以台中(二)字第0940122572號函訂定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」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相關單位辦理教育實習之重要參據。
三、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,教育實習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、導師(級務)實習、行政實習、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,爰為確保教育實習品質,教育部於94年11月4日以台中(二)字第0940153337號函釋,實習學生參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,不得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。
四、另依教育部97年2月25日台國(四)字第0970002365號函釋,實習學生應不得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。
五、本校為積極落實前項旨意,將另修訂教育實習實施規定,作為評量學生教育實習成績之重要參據。